在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前,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委托具有冶金行業甲級工程資信等級的第三方機構評估,核實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評估通過后建設項目方可投產。對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不一致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十三條 司法拍賣鋼鐵產能時,冶煉設備和鋼鐵產能須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進行拍賣。負責執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事先征求被執行人所屬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在獲得書面同意意見后,向被執行人所屬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核實擬拍賣鋼鐵產能的真實性、合規性,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核實并出具書面意見,無異議后人民法院方可執行拍賣。拍賣成交并簽署成交確認書后,買受人須按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有關規定制定、報送產能置換方案,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進行受理。對涉及跨省(區、市)拍賣的,拍賣成交后由買受人和拍賣人簽署的成交確認書視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產能出讓公告。建設項目投產前,被執行人須拆除用于置換退出的設備。對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拆除的情形,負責執行拍賣的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強制執行,確保用于置換退出的設備拆除到位。